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1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麻柳桥鑫城明珠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999556460。
法定代表人:黄维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川162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欠款918,9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1,59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对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在本案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扣划其银行存款254,80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621执1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池县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谭俊斐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睛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