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1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三木花园7幢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3RL1XL。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592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众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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