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俊,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53451709K。
法定代表人:刘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堂,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IHN9Y。
法定代表人:杨兵,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9元减半收取7,1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蒲 霉
人民陪审员 尹瑞生
人民陪审员 周 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