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1民初3861号
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杨兵。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621C41511939H。
法定代表人:杨**明,村主任。
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平,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3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3.85%的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变更登记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杨富胜变更为杨兵。2013年4月15日,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代表人***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工程规模:全长1.5公里,合同工期:2013年4月30至2013年10月20日前完工,工程造价:580,000元.付款方式:完成二灰,被告付工程造价的5%,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付工程造价的10%,其余尾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月内付清,省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拨付。合同加盖了双方公章,双方代表签字。顾县镇人民政府作为签证机关加盖公章,镇长付正雄,镇人大主席罗兴洪签字,镇纪委监证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了工程,并于2013年9月26日取得了岳池县村级公路建设交竣工验收证书。尔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5,0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出具了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款项,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状没有异议,欠原告的钱是属实。但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要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变更登记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5日四川省岳池县富胜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选定由四川省岳池县富胜建筑总公司承建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工程全长1.5公里,合同工期为2013年4月30日至9月30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双包方式,总造价为580,000元。付款方式为完成二灰碎石基层并经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5%,工程完工并经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10%。其余尾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月内付清。原告***作为岳池县富胜建筑总公司代表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代表杨治国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签证机关顾县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签证人为时任镇长付正雄与镇人大主席罗兴洪,监证机关岳池县顾县镇纪委加盖公章。2013年9月26日,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评定结果为合格,各级参加验收的单位在《岳池县村级公路建设交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验收合格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陆续向原告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实际施工人即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丰谷寺村民***2013年9月承包修罗家坪村6组至1组水泥公路工程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正。事实此据。欠款单位: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2013年12月31日”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村支部委员会加盖了公章。出具欠条后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00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信息、《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岳池县村级公路建设交竣工验收证书》、《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方自愿签订《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取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如期交付了工程,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尚欠工程款金额的问题,被告辩称在出具借条后,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原告***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故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工程款127,000元。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未按照《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方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3.85%的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岳池县顾县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勇
人民陪审员 姚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