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瑞博青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189号

申请人:泸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白龙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591282。

法定代表人:石跃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7153867。

法定代表人:瞿松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万元的财产及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泸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仙桥支行开设的账户5105××××1682_1内存款4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石跃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川E8××××号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睿

泸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川0521执保188号

泸州市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泸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本院(2021)川0521执保63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石跃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川E8××××号

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2021)川0521民初832号民事裁定书

联系人:徐睿联系电话:159××××9433

本院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455号邮编:64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