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70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2号1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71538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