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70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2号1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71538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