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35号 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7153867,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2号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