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35号
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7153867,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62号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共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