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四川高原明珠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2589号
原告: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书院街一段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宾,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高原明珠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花龙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乐。
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空调)与四川高原明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明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2018年6月28日,原告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84元,由四川广金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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