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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四川颢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773号 原告:童代玖,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培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代玖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代玖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代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代玖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