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3518号
原告:陈开有,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6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陈开有诉被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有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开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原告陈开有变更诉请并撤诉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开有承担,余款349元退还原告陈开有。
审判员 魏 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