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3535号
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经理。
被告:易红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红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征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