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2509号
原告:***,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秀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筱,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4553016。
法定代表人:刘丽,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