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8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满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鹿泉市寺家庄镇高迁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庆,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唐县南店头乡田辛庄村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诉被告**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