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52号
申请人:江苏塞恩斯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南村张家桥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35023599。
法定代表人:张政。
被申请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905206R。
法定代表人:任杰。
被申请人: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84812T。
法定代表人:金立亮。
原告江苏塞恩斯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人民币462006.24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460726390162622××××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2006.24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0元,由申请人江苏塞恩斯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