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766号
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6336XD。
法定代表人:冯建宇。
被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905206R。
法定代表人:任杰。
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