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广汉星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905206R。
法定代表人:任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汉星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1B0X。
法定代表人:廖波。
被执行人:廖波,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72024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均无资金可供执行,亦无其他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辉
审判员  任韬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