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紫坤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811号之一
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任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紫坤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胡鹏。
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紫坤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6元,由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