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314号
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曾家花园3号楼5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定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峰,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学,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什邡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由原告泸州市飞天润特油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