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一代**,。
原告***诉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在被告承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6295部队营区外线修建工程项目工作。被告李进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的工资凭条和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欠条存在质疑需鉴定,另外原告从没向被告主张过劳动报酬,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进辩称:我当时在项目部从事管理工作,没有给打欠条,欠条上面的章是怎么盖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加盖了公章的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6295部队地下管网二标段欠条二份。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对欠条的笔迹为何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未提交相关检材,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揽中国人民解放军66295部队营区外线修建工程项目过程中。被告李进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原告***2012年3月至8月10日在该工地从事管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共计26700元。该工程竣工后,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应当偿还。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资2670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述对原告的欠条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未提交相应检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有被告李进作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债务应当由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67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肖 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