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448号
原告:**全,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华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日路17号保利香槟国际11栋1单元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451662。
法定代表人:叶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武候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2层、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96261902N。
法定代表人:陈方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松潘县新华书店,住所地松潘县进安镇中街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211550539F。
法定代表人:王政,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四川华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松潘县新华书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蒲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