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九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九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于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轸溪信用社(账号:43×××02)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账户:22×××48)及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号:乐沙轸林证字×××号(面积:768.5亩)、乐沙林证字×××号(面积:200亩)】及位于乐山市沙湾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4、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的银行存款及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房产证号:川×××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市沙湾区九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于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轸溪信用社(账号:43×××02)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账户:22×××48)及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号:乐沙轸林证字×××号(面积:768.5亩)、乐沙林证字×××号(面积:200亩)】及位于乐山市沙湾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的银行存款及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750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