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九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1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桑园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蒋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九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轸溪乡双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
2020年5月26日,本院依据(2020)川1111民初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诉讼中保全)了申请执行人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的住房,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现该案审判程序终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需解除对该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 浩
审判员 陈 永
审判员 李治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