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杰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3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满井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兵,系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秋明。
被申请人:成都杰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宽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杰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抚琴西路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成都杰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永丰路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保全总限额为*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抚琴西路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杰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永丰路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
以上保全总限额为*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