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729号
原告: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皓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桥炉村5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皓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延迟开庭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华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