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4266号
原告: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四川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