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铁贸城一期二幢414-4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上诉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鹰
审判员朱苏川
审判员*国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