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18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

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