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180号
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
本院在审理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2万元财产。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92万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