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557号
原告: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廖章敏,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廖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原告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先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