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586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贸城一期二幢414—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2118400U。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有辉,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