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586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贸城一期二幢414—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2118400U。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有辉,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阆中市五马镇人民政府、阆中市五马镇东滩坝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