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铁贸城一期二幢414-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反馈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