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盛大道中润商铁贸城一期二幢414-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佳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644.5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反馈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