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4楼2413号。
法定代表人:易涛。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