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8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易涛。
被执行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碧琼。
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618.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丽
审判员 吕琨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