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振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8939号

原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84832G。

法定代表人:易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用代码:91510105MA62PYPB8M。

法定代表人:陈宾。

原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博建工公司”)与被告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昌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博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被告振昌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博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振昌咨询公司退还嘉博建工公司21450元,并自2020年6月6日起以未退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合同解除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振昌咨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1日,嘉博建工公司与振昌咨询公司签订了《职称申报代理协议》,约定振昌咨询公司代理嘉博建工公司人员申办2019年度中级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支付42900元。嘉博建工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就按协议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个人职称申报的相关资料并于2019年9月5日支付预付款21450元。振昌咨询公司未按约履行申报义务,2020年4月成都市职称公示嘉博建工公司无一人通过。2020年5月29日,嘉博建工公司向振昌咨询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其退款21450元,但振昌咨询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为维护嘉博建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振昌咨询公司答辩称,认可应当向嘉博建工公司退还21450元,但因资金困难,无法给出具体还款计划。

经审理双方认可以下事实:201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职称申报代理合同》,载明:振昌咨询公司接受嘉博建工公司委托,代理嘉博建工公司6名人员申办2019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申报工作,合计42900元。协议签订当日嘉博建工公司预付总金额的50%,即21450元,资料申报完成后当日支付余下的50%,即21450元。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如实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2019年9月2日,振昌咨询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来2019年成都市中级职称首付款21450元。2019年9月5日,嘉博建工公司向振昌咨询公司转账21450元。

2020年5月29日,嘉博建工公司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振昌咨询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20年5月30日,振昌咨询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职称申报代理合同、收款收据、业务回单、解除合同通知书、邮件查询单、EMS回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嘉博建工公司与振昌咨询公司签订的《职称申报代理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嘉博建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员工个人职称申报的相关资料,并支付了预付款21450元。振昌咨询公司未按约履行申报义务,致使在2020年4月成都市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公示中嘉博建工公司员工均未通过。后,嘉博建工公司向振昌咨询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至此合同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嘉博建工公司要求退还21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嘉博建工公司还主张振昌咨询公司以21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解除后振昌咨询公司应及时向嘉博建工公司退还预付款,故嘉博建工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214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谭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