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3民初203号
原告:沈洪权,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下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沈洪权与被告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沈洪权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权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洪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沈洪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