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勋,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街道东风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姚伍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令,男,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招聘***提供劳动的具体主体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卜晓飞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