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民终1254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5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勋,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街道东风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姚伍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令,男,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招聘***提供劳动的具体主体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卜晓飞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艳

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