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8480号
原告: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街道东风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张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科,男,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封,男,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佳,男,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金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科、任占勇,被告中铁十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封、薛小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金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铁十九局立即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工程款3 158 178元,违约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 158 17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九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了两份水暖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分别为:就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一标段二区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签订合同编号为BJYJ-FB-12038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一标段劳务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8 191 588.42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确定该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6 160 768元;就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二标段二区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签订合同编号为BJYJ-FB-12039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二标段劳务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 111 439.56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确定该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5 527 411元。上述工程完工及通过验收后,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的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7月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确认了上述结算金额,共计11 688 179元。双方办理结算前中铁十九局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费用共计8 150 000元,但办理结算后中铁十九局一直未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经四川金丰公司催要,中铁十九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380 000元,此后一直未与四川金丰公司结清剩余款项,至今仍欠3 158 178元工程款。四川金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中铁十九局应在双方办理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中铁十九局拖延支付且至今未付清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现为维护四川金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铁十九局辩称,四川金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了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即一标段劳务合同、二标段劳务合同,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的原因工程停工。2017年该工程复工后,不知什么原因四川金丰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向中铁十九局提交结算资料,在中铁十九局账面上2021年付清质保金后并不欠付四川金丰公司工程款。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结算协议,中铁十九局是第一次看到,所以不清楚结算的事情。中铁十九局还称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结算协议中关于利息进行了约定,四川金丰公司放弃了利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就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一标段)(二区)及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二标段)(二区)水暖电气安装工程分别签订了一标段劳务合同及二标段劳务合同。庭审中,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分别提交了上述合同,双方提交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均一致,但合同部分条款约定内容并不一致。
其中,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一标段劳务合同(合同编号:BJYJ-FB-12038)系复印件,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劳务作业发包人:中铁十九局(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四川金丰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1、工程名称: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一标段)(二区)。2、分包合同内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的劳务承包。3、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建筑面积:56 106.77平方米。4、合同价款总额:8 191 588.42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4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25日,总日历天数为120天。6、劳务作业人数:21人。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3月14日。”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叶封,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负责本合同的签署。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肖力,职务:施工队长,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一切事务,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肖力,职务:施工队长。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取下列第⑶种方式计算:⑶综合工日单价。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28.7采用第⑶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85元/工日,共86470.44工日。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841 601.55元。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29.1.2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29.1.2发包人每月10日支付1600元/人/月分包合同价款。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的后果由发包人负责。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4补充条款:1、承包人已对图纸进行详细研究确认,明确其全部工程量并考虑到图纸内工程量的全部风险,并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提出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的要求。35、附件:附件一:保证书。”该合同第一部分尾页发包人处盖有中铁十九局的印章,承包人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肖力的签字。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备案登记信息显示:“备案编号:2014Z20000184;承包方式:劳务分包;项目名称: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一标段)(二区);发包单位:中铁十九局,签约人:葛永利;承包单位:四川金丰公司,签约人:姚伍松;合同工期:12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4年2年2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25日;合同价款(万元):819.1588万元;备案人数:21人;发包单位项目经理:叶封;承包单位施工队长:肖力。”该备案表中盖有北京市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交易登记专用章,发证日期为2014年4月8日。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二标段劳务合同(合同编号:BJYJ-FB-12039)系复印件,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劳务作业发包人:中铁十九局(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四川金丰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1、工程名称: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二标段)(二区)。2、分包合同内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的劳务承包。3、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建筑面积:35 009.86平方米。4、合同价款总额:5 111 439.56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4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25日,总日历天数为240天。6、劳务作业人数:21人。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3月14日。”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于宏伟,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负责本合同的签署。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肖力,职务:施工队长,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一切事务,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肖力,职务:施工队长。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取下列第⑶种方式计算:⑶综合工日单价。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28.7采用第⑶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85元/工日,共53956.37工日。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525 147.9元。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29.1.2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29.1.2发包人每月10日支付1600元/人/月分包合同价款。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的后果由发包人负责。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4补充条款:1、承包人已对图纸进行详细研究确认,明确其全部工程量并考虑到图纸内工程量的全部风险,并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提出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的要求。”该合同第一部分尾页发包人处盖有中铁十九局印章,承包人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肖力的签字。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备案登记信息显示:“备案编号:2014Z20000188;承包方式:劳务分包;项目名称: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二标段)(二区);发包单位:中铁十九局,签约人:葛永利;承包单位:四川金丰公司,签约人:姚伍松;合同工期:24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4年4年25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25日;合同价款(万元):511.1440万元;备案人数:21人;发包单位项目经理:于宏伟;承包单位施工队长:肖力。”该备案表中盖有北京市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交易登记专用章,发证日期为2014年4月8日。
中铁十九局提交的一标段劳务合同(合同编号:BJYJ-FB-12038)系原件,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6、劳务作业人数:80人。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7月10日。”该协议书分包工作期限处为空白。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李银科,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一切事务,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李银科,职务:项目经理。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取下列第⑷种方式计算: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28.8采用第⑷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56106.77㎡,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146元/㎡。34补充条款:详见合同补充条款(附后):1、承包人已对图纸进行详细研究确认,明确其全部工程量并考虑到图纸内工程量的全部风险,并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提出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的要求。35、附件:附件一:保证书;附件二:补充条款。”该合同第一部分尾页发包人处盖有中铁十九局的印章,承包人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李银科的签字。该合同除上述条款外,其余条款与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一标段劳务合同所列条款一致。
中铁十九局提交的二标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JYJ-FB-12039)系原件,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6、劳务作业人数:80人。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7月10日。”该协议书分包工作期限处为空白。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李银科,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一切事务,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李银科,职务:项目经理。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取下列第⑷种方式计算: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28.8采用第⑷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35009.86㎡,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146元/㎡。34补充条款:详见合同补充条款(附后):1、承包人已对图纸进行详细研究确认,明确其全部工程量并考虑到图纸内工程量的全部风险,并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提出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的要求。35、附件:附件一:保证书;附件二:补充条款。”该合同第一部分尾页发包人处盖有中铁十九局的印章,承包人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李银科的签字。该合同除上述条款外,其余条款与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二标段劳务合同所列条款一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金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处备案的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本院同意了四川金丰公司的申请,并出具了调查令。后,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出具《公检法意见回复单》,载明:“经查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查询材料中所要查询的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劳务合同,在我中心全部的交易记录共有4项。其中:1、项目编号是2017L20001213,项目名称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服务中心工程的劳务合同,已经复印提供。2、项目编号是2014L20002997,项目名称是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下沉庭院装修工程);项目编号是2014Z20000184,项目名称是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一标段)(二区);项目编号是2014Z20000188,项目名称是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二标段)(二区)的3个项目,已经超过保存时限,无法提供。”经询,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就本案备案合同到底是哪一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认为已方提交的合同为案涉工程的备案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四川金丰公司进行了施工,但并未施工完毕。关于退场原因及时间,四川金丰公司称在2015年左右时整个项目停工,2017年底中铁十九局通知其进场,其进场后因中铁十九局没有解决相应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四川金丰公司就在2018年5月份左右退场,退场时并未办理书面退场手续。对此,中铁十九局称2017年时整个项目复工,其口头通知四川金丰公司进场,但四川金丰公司没有进,于是其就另找了另外一家施工单位继续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该施工单位施工到2018年底,因建设单位没有向中铁十九局支付工程款,所以在2018年底整个项目停工,中铁十九局退场,至今整个项目都没有复工。中铁十九局还称在其退场后与建设单位产生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但建设单位至今没有向其付款。关于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中铁十九局称至今建设单位都没有与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据其了解是因为消防工程没有施工完毕,所以整个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关于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四川金丰公司称其是劳务分包,包人工和部分辅料,主材是由中铁十九局的王刚提供,其是按照中铁十九局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劳务施工,在退场时基本已施工完毕,只差扫尾工程。四川金丰公司还称是关云峰挂靠在中铁十九局处承接了整个项目,王刚是关云峰在项目上的副总经理,都是王刚经手与四川金丰公司办理项目上的事宜。四川金丰公司认为其是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方是中铁十九局,其也是后来听说关云峰挂靠在中铁十九局名下,关云峰很少去施工现场,现场都是由王刚负责和管理。四川金丰公司主张中铁十九局在现场的指定负责人是王刚,施工现场也都是听王刚的指挥,而中铁十九局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根本不在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就是王刚和技术总工杨超、生产经理赵虎源、副生产经理杨光荣,所有的施工资料也都是由他们签字。对此,中铁十九局称四川金丰公司提供包人工和部分辅料的施工,主材由中铁十九局提供。因时间太久,中铁十九局多次搬家,所以不清楚是否还有相应施工资料。关于关云峰和王刚的身份,中铁十九局称不存在关云峰挂靠其名下施工的情况,关云峰和王刚也都不是中铁十九局的人员,中铁十九局在案涉项目上的经理为于宏伟,常务执行经理为魏春涛。至于关云峰和王刚,中铁十九局称这二人负责其分包的工程,他们以三、四家公司的名义从中铁十九局处承包工程。中铁十九局还称关云峰是北京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图公司)的人员,四川金丰公司是关云峰找来施工的单位,之所以找来四川金丰公司,是因为西图公司没有资质,关云峰以四川金丰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九局签订合同,关云峰现在还在西图公司。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协议》、工程结算审定书、验工计价单(结算)、综合验工计价汇总表、验工数量表(清单内、清单外)、已完工程数量计算单、通话录音、发票等证据,欲证明就案涉工程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共计11 688 179元,中铁十九局已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8 530 000元,现尚欠3 158 178元未付;双方办理结算后,四川金丰公司已向中铁十九局开具并交付了发票。其中,中国云计算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二区水电工程《工程结算协议》约定:“甲方:中铁十九局;乙方:四川金丰公司。1.1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产值为6 160 768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018年7月末次验工计价单。’1.2本协议附件已经过乙方审核确认,附件不存在缺项、漏项、错项等情况,本协议签订后,若出现此情况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2.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总应拨款额为6 160 768元,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向乙方累计已支付的工程合同价款为4 150 000元,甲方尚需支付给乙方的本工程最终结算尾款为2 010 768元,该最终结算尾款额包含结算预留金(结算总额*工程预留金比例5%),结算预留金为308
038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018年7月末次验工计价单’。2.3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拨付相应款项前,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完税票据,若经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完税票据不符合国家和(或)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和要求的,乙方保证无条件更换等额完税票据,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单方拒绝更换,则甲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费用。2.4双方约定:当发包人工程价款拨付到位、甲方资金充裕的前提下,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最终结算尾款,如确有因甲方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进行最终结算尾款支付的,乙方表示对此给予理解和接受,就此不会向甲方提出追加利息等索赔要求,更加不会鼓动闹事。3.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甲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前乙方应继续履行保修义务,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有权在乙方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对应的维修费用,并保留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的一切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3.2在质量保修期满,且发包人返还甲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甲方扣除对应维修费用后,另行凭据无息返还。5.3乙方承诺: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相关人员针对追加乙方结算价款的书面(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乙方不会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追加乙方结算价款的要求。5.4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乙方完成施工现场的撤离和清理,保证不影响甲方承包范围内其他工序的正常施工。”该协议甲方处没有盖章和签字,尾页最下方有王刚的签字,乙方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及姚伍松的人名章。工程结算审定书中载明上述结算协议所涉工程已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验收,根据劳务协议,办理最终结算,所有工作结算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结算金额为6 160 768元。该审定书中只有施工单位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综合验工计价汇总表中载明:“2018年7月份;施工队伍:四川金丰公司;工程范围:云计算一期一标段二区水电;合同编号:BJYJ-FB-12038;不含税计价:清单内合同金额6 536 711元,本期完成金额1 361 283元,开工累计金额5 607 495元,剩余金额929 216元;清单外合同金额0元,本期完成金额373 833元,开工累计金额373 833元;税金:清单内开工累计价额税金168 225元,剩余计价额税金27 876元;清单外开工计价额税金11 215元;合计合同金额6 732 812元,开工累计金额6 160 768元,剩余金额957 092元。”该汇总表中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并有王刚的签字。与上述工程有关的验工计价单(结算)、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清单外)、验工数量表(清单内、清单外)、已完工程数量计算单中均有王刚的签字,并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
中国云计算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标二区水电工程《工程结算协议》约定:“甲方:中铁十九局;乙方:四川金丰公司。1.1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产值为5 527 411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018年7月末次验工计价单。’1.2本协议附件已经过乙方审核确认,附件不存在缺项、漏项、错项等情况,本协议签订后,若出现此情况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2.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总应拨款额为5 527 411元,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向乙方累计已支付的工程合同价款为4 000 000元,甲方尚需支付给乙方的本工程最终结算尾款为1 527 411元,该最终结算尾款额包含结算预留金(结算总额*工程预留金比例5%),结算预留金为276
370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018年7月末次验工计价单’。2.3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拨付相应款项前,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完税票据,若经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完税票据不符合国家和(或)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和要求的,乙方保证无条件更换等额完税票据,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单方拒绝更换,则甲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费用。2.4双方约定:当发包人工程价款拨付到位、甲方资金充裕的前提下,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最终结算尾款,如确有因甲方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进行最终结算尾款支付的,乙方表示对此给予理解和接受,就此不会向甲方提出追加利息等索赔要求,更加不会鼓动闹事。3.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甲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前乙方应继续履行保修义务,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有权在乙方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对应的维修费用,并保留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的一切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3.2在质量保修期满,且发包人返还甲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甲方扣除对应维修费用后,另行凭据无息返还。5.3乙方承诺: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相关人员针对追加乙方结算价款的书面(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乙方不会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追加乙方结算价款的要求。5.4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乙方完成施工现场的撤离和清理,保证不影响甲方承包范围内其他工序的正常施工。”该协议甲方处没有盖章和签字,尾页最下方有王刚的签字,乙方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及姚伍松的人名章。工程结算审定书中载明上述结算协议所涉工程已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验收,根据劳务协议,办理最终结算,所有工作结算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结算金额为5 527 411元,该审定书中只有施工单位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综合验工计价汇总表中载明:“2018年7月份;施工队伍:四川金丰公司;工程范围:云计算一期二标段二区;合同编号:BJYJ-FB-12039;不含税计价:清单内合同金额4 078 819元,本期完成金额784 806元,开工累计金额5 031 017元,剩余金额-952 199元;清单外合同金额0元,本期完成金额335 401元,开工累计金额335 401元;税金:清单内开工累计价额税金150 931元,剩余计价额税金-28 566元;清单外开工计价额税金10 062元;合计合同金额4 201 183元,开工累计金额5 527 411元,剩余金额-980 765元。”该汇总表中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并有王刚的签字。与上述工程有关的验工计价单(结算)、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清单外)、验工数量表(清单内、清单外)、已完工程数量计算单中均有王刚的签字,并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4张,系四川金丰公司向中铁十九局开具,金额分别为1 366 652元、2 244 080元、958 782元、4
177 682元,该发票品目中均载明“劳务费”。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张,系四川金丰公司向中铁十九局开具,金额分别为1 000 000元、402 804元、1
000 000元、538 179元,该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均载明“建筑服务*劳务费”,备注处均载明“工程名称:A座办公楼等26项(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
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刁处长与李银科的通话录音显示,刁处长称:“不是说不给你们结,因为我们和西图没结完”,李银科称:“你们跟他结不结完,我跟王刚他们都办完结算,那个地方都有单子了,都签了,我们公司也盖了章了,他们也签字了”,刁处长称:“那个你没听懂我的意思,现在就是说外欠款有多少,然后结算额有多少,你现在假设说我和王刚算完剩下欠2000万,他对外的欠款3000万,那1000万谁付”、“那天我和你讲,因为云计算的额度我们给王刚他们给500万,500万你叫他们自己分,怎么平分,具体我们不会调整的,加上给多少人都是他们的定数,我们不定这些事”,李银科称:“你要那么说,你说我们那个合同是我们跟十九局签的,他这也认了,人家我们也找,他说我该办的都办了,但是走上去就走了,他说要不然叫我们自己找,你说我们这一找你,我真的没话说那个事怎么弄的”,刁处长称:“没听懂吧?因为你这块额度有多少钱我也不清楚,但是一点,我和你说你们云计算欠的外欠款具体怎么分,是王刚怎么分,不是我们分你知道吗”,李银科称:“你说就是说这次拨了钱是由他们来分”、“那我那个钱到底找谁,将来要这么拖,拖到何年何月”,刁处长称:“你还没听懂,怎么分多少钱不是我们分的,我们单位不管分这些事,因为前两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西图云计算这块给500万额度,让他们自己分”,李银科称:“我这块就说咱还有一个事,是我那个结算单子那块地方,就是你们上面那个,报到你们上面来了吗”,刁处长称:“我这个不是很清楚知道不,嗯,因为你们这个事儿就是说我们这个楼今年五六月份就完事了,因为商家现在在验收,正在我们跟他们办手续,估计五六月份就完事了,就你们欠的钱就都处理完了。当时你们之前结算单,可能我估计得跟西图结算完,然后给你们各项分结算”,李银科称:“不是,我就说是结算,你看应该是两三年啊,我们上你那来的时候你就登记了,那个时候就办完了对吧”,刁处长称:“那个是我们只是计划和财务备选,作为你,假如说原来欠你300万,我们只是登记记账,我们不了解西图一共外面欠多少钱,然后结算时候来做依据再给你们算”,李银科称:“对,当时你们登记了,就是说这么长时间了,我说我也在外地干活”,刁处长称:“所以今天我跟你讲我们了解的情况,这个你是欠三四百万”,李银科称:“可能300多350大约是吧”……刁处长称:“你们等着吧,估计几个月,春节前你像王刚他们怎么分?他跟我刚才问他们财务了,可能给你们报50万好像是”,李银科称:“他刚才跟我说38万,我说怎么可能,我说这欠300多万,你给我那点钱怎么行,他说要不然你们自己找,所以说要不然我都不好意思给你打电话你知道吧”,刁处长称:“但是按账上,我听说可能按账上显示你们好像就是能付出38万”、“因为我和你讲你没听懂我,我在给你协调这个事,因为说心里话我已经该退了,该退以后,前两天王刚和我们财务业务部门打电话,因为不是你给我打电话,其他人给我打的电话,因为我知道这种情况给你们云计算500万额度,当时具体怎么分我们不管,反正你这个西图报上来,这500万你张三李四,这家付多少,我们就按额度往这付”、“说半天你还是没听懂,具体给500万,具体给多少钱,谁怎么分,那是王刚分,不是我们十九局给你分,听懂没”,李银科称:“这个钱是这样的话,我就怕这拖的时间长了也越来越不好弄了,你知道吧”,刁处长称:“不能我们5月份6月份之前肯定能交完”、“只有王刚给你调,我调不了,我是告诉你这个方向,你自己去努力。然后我说心里话都在合作好几年了,我之前退休了,你们谁打电话帮你们问问,给你打听打听”。2021年4月20日,刁处长与李银科的通话录音显示:李银科问:“咱钱什么都能给啊”,刁处长回复:“估计还得一个一两个月吧”,李银科称:“你不是年前说四月份就可以给了吧?现在他们在办手续,跟业主去办手续还没办完”、“那这个咱们这手续可以先办”,刁处长称:“等业主的手续办完了,我才能办理手续”、“还欠你多少钱”,李银科回复:“去年不是拿了一个38万吗?两百多万,还差两百多万,到300万”,刁处长称:“行,再等一等”。
薛小佳与李银科于2021年5月24日的通话录音显示:李银科称:“刁处不是让你办这事儿吗”,薛小佳称:“我使啥给你办呢?云计算你也知道这个钱一直没回来,我也没法给你办呢”,李银科称:“那你该走手续,把这手续先走齐了,这块,现在一直这么拖着,也是几年了”,薛小佳称:“不是,你说什么手续”,李银科称:“你比如说现在还差多少钱,肯定还有开收据那些东西吗”,薛小佳称:“不是开收据,我收据啥,因为现在业主那块资金没到,我这块儿没法给你调配资金。你意思是走付款单手续,付款单手续是如果钱到位了,那咱们自然就给你打电话,让业务员付款。现在,你不是说所有的手续,我还有什么手续”,李银科称:“我说薛总啊,你站在我的角度上这好几年了,要债的要到我们劳务公司去了”,薛小佳称:“你说这个我也理解,关键是这不是你一家的事儿。因为云计算这个项目,你可能你们干的你们也知道,他一直也没出,他就没有资金回流。”
宋彩会与李银科于2021年9月16日的通话录音显示,李银科称:“宋会计,你好,我问一下咱们那个发票,就是十九局那个发票,是你们当时寄过去没有”,宋彩会称:“寄过去了,寄过去又给退回来了,不是跟你说了吗,让你拿走”、“那这个现在发票在哪儿,我找一下,应该还是在我这儿”……李银科称:“哦那行嘛,回头我跟他说,我要他问我,他说那票给了谁了,我说给了项目部会计啊”,宋彩会称:“给了薛小佳,薛小佳又给退回来了。”
四川金丰公司称录音中的“刁处长”就是中铁十九局的刁金昌处长,宋彩会是中铁十九局在案涉项目上的会计,薛小佳是中铁十九局的财务。四川金丰公司还称与其办理结算的是王刚,结算时其要求王刚在结算协议中加盖中铁十九局的印章,但没有盖。至于为什么没有盖章,四川金丰公司表示其不清楚,其没有去过中铁十九局,对接项目部的商务经理高杰,高杰是王刚下面负责预算、合同、结算的人员。因为王刚盖不了章,所以其就在所有结算资料上都签了字,而且从录音可见中铁十九局的刁处长也认可由王刚负责,让四川金丰公司与王刚联系。至于王刚是不是中铁十九公司的员工,四川金丰公司称其并不清楚,但认为王刚就是中铁十九局在案涉项目上的负责人,具体中铁十九局内部如何进行的职务划分,四川金丰公司并不清楚。
中铁十九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关于结算协议及结算材料,中铁十九局称就案涉项目其一共与四川金丰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办理结算,且有完整的结算手续,双方均进行了签字盖章,由此可见四川金丰公司很清楚双方之间的结算程序和手续,而四川金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两份结算材料中只有王刚的签字,再无其它人员经手,而王刚并不是中铁十九局的工作人员,中铁十九局对此结算根本不知情,也不认可。中铁十九局还称结算协议所附材料与事实完全不符,案涉两份合同四川金丰公司均未按约履行完毕,都是中途违约退场,其退场后中铁十九局只能另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后续施工,但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中结算工程量明显大于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应存在清单外调价情况,而结算单中却有调价内容,因此,此两份结算协议根本不能成立。中铁十九局认为,四川金丰公司的工程量应是用总工程量减去后续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关于发票,中铁十九局称其没有通知四川金丰公司开具这些发票,也没有收到。结合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录音可知,发票并不在中铁十九局处。关于李银科与“刁处长”的通话录音,中铁十九局称通话录音中的“刁处长”根本不是中铁十九局的副处长,其本人已于2020年离岗,之后一直没有上班,对于中铁十九局特别是案涉项目的情况,该人根本不知情也不了解,最多是道听途说,其没有发言权,“刁处长”本人也从未经手过案涉项目,中铁十九局公司在案涉项目上的项目经理为于宏伟,现场执行经理为魏春涛,录音中的“刁处长”从未参与过案涉项目的管理。中铁十九局还称通过与“刁处长”本人核实,其与李银科确实有过通话,但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并不完整,有断章取义之嫌,王刚与四川金丰公司的结算是四川金丰公司告知给“刁处长”的,“刁处长”的意思是既然四川金丰公司找王刚办理的结算,那么应该找王刚要钱,在中铁十九局的账面上只能向四川金丰公司支付380 000元。如四川金丰公司找中铁十九局要求付款,那么就应与中铁十九局办理结算,对于四川金丰公司与王刚办理的结算,中铁十九局不认可,也不应承担责任。关于李银科与宋彩会的通话录音,中铁十九局称不清楚“宋会计”的具体名字,“宋会计”也不是其公司员工,从通话录音的内容不能证明四川金丰公司开具的发票已经交付给了中铁十九局,也不能证明中铁十九局曾通知四川金丰公司开具发票。中铁十九局还称开具发票是单方行为,由此不能证明存在欠款事实。关于薛小佳与李银科的通话录音,中铁十九局称四川金丰公司故意断章取义,没有提供全部录音内容,从通话录音内容也能体现中铁十九局并不认可欠四川金丰公司二百多万工程款。
中铁十九局提交了2014年11月份验工计价表、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已完工程数量计算单、编号为BJYJ-FB-12050的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等证据,欲证明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是按照建筑面积综合平米单价计算,该证据与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相吻合,单价都是120元/㎡;制表人高杰就是王刚下面的人员,王刚以四川金丰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九局办理结算,就案涉工程因四川金丰公司中途退场没有施工完毕,所以中铁十九局与王刚没有办理最终结算;王刚不仅以四川金丰公司的名义在案涉工地上施工,其还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在案涉工地上施工;就案涉项目,王刚以四川金丰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九局签订了三份合同,并不是四川金丰公司所述的两份合同;就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下沉庭院装修工程)工程王刚也是以四川金丰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九局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就该工程双方办理了最终结算手续;四川金丰公司很清楚中铁十九局的结算方式,即应与中铁十九局办理结算,而不是与王刚办理结算。
其中,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的验工计价表载明:“工程名称:二区主体水电工程(一标);施工单位:四川金丰公司(建筑一队水电劳务二班);本月计价:270 600元,开累计价:3 251 558元。”该计价表中制表人处有高杰的签字,施工队负责人处有李银科的签字。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的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载明:“施工单位:四川金丰公司(建筑一队水电劳务二班);二区水电劳务工程,合同数量56106.8㎡,单价120元,价值6
732 813元,本期完成数量2255,价值270 600元,本年完成数量27 096.3元,价值3 251 558元,开工累计数量27096.32㎡,价值3 251 558元,剩余数量29010.5㎡,价值3 481 255元。”该表中工程经济部处有高杰的签字,施工队负责人处有李银科的签字。关于上述材料,中铁十九公司称都是王刚拿过来的,王刚说是李银科本人签字,但是不是李银科本人所签中铁十九局无法核实。中铁十九局还称高杰不是其公司人员,无论是王刚还是高杰都是代表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发生合同关系。
编号为BJYJ-FB-12050的劳务分包合同系中铁十九局(发包人)与四川金丰公司(承包人)签订,该合同所涉工程为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下沉庭院装修工程),该合同约定价款总额为7 179 076元(暂估),价款方式为固定合同价款,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项目经理为叶封,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吕晓江。中铁十九局与四川金丰公司就下沉庭院装修工程所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的最终结算总产值为4 863 144元,该协议甲方处盖有中铁十九局的印章并有赵国旗的人名章,乙方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并有吕晓江的签字。工程结算审定书载明:“本工程已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验收,根据劳务协议,办理最终结算,所有工作结算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建设项目名称: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单位工程名称: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下沉庭院工程;结算范围:图纸范围内1#-5#下沉庭院,标高为-1.8米屋面及下沉庭院楼梯面层装修等施工;结算金额4 863 144元。”该表施工单位处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施工单位负责人处有吕晓江的签字,建设单位中铁十九局处工程部负责人、计划部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设备部负责人等处均有相应人员签字。与该合同有关的验工计价单、综合验工计价汇总表、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清单外)、验工数量表(清单内、清单外)、已完工数量计算单中均有双方人员签字并盖有四川金丰公司的印章。
四川金丰公司对于上述2014年11月份验工计划表、综合验工计价明细表(清单内)、已完工程量数量计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施工负责人处李银科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其对于其上所列工程单价120元/㎡予以认可。四川金丰公司认为高杰是代表中铁十九局的人员。四川金丰公司对编号为BJYJ-FB-12050的劳务分包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结算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四川金丰公司称就下沉庭院装修工程是吕晓江挂靠在四川金丰公司名下与中铁十九局形成的合同关系。四川金丰公司还称在本案中其才知道王刚挂靠在中铁十九局,其作为劳务公司必须与中铁十九局签订合同才敢进行施工,至于关云峰、王刚与中铁十九局之间是否签订合同、如何办理结算,四川金丰公司并不清楚。
关于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及支付情况,四川金丰公司称双方于2018年7月办理了最终结算,结算价款共计11 688 179元,扣除中铁十九局在结算前已支付的8 150 000元和结算后支付的380 000元,剩余3 158 178元未支付。对此,中铁十九公司认可四川金丰公司所述的已付款数额,但称四川金丰公司未施工完毕就退场,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
经询,中铁十九局称其于2018年底停工后并未再进场施工,现案涉项目处于搁置状态,既未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也未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第一,案涉工程应按哪一份合同履行。本案中,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就案涉工程分别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即一标段劳务合同和二标段劳务合同,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但就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合同负责人、合同签订日期等条款约定内容并不一致,合同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处人员亦不相同。本案中四川金丰公司与中铁十九局中就双方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合同系复印件,其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且该证据的真实性未得到中铁十九局的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金丰公司申请调取案涉工程的备案合同,本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回函,四川金丰公司所要调取的合同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现已无法提供。在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中铁十九局之间实际履行的是其所提交的合同的情况下,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四川金丰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就案涉工程所签合同,中铁十九局提交了合同原件,在四川金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本院对于中铁十九局所提交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提交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第二,就案涉工程双方是否办理了结算。四川金丰公司主张双方就案涉工程分别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其中中国云计算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二区水电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6 160 768元,中国云计算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标二区水电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5 527
411元,以上共计11 688 179元。中铁十九局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四川金丰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结算协议》、工程结算审定书、验工计价单(结算)、综合验工计价汇总表等证据,欲证明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合计11 688 179元。但上述结算材料中均没有中铁十九局的盖章确认,四川金丰公司虽称王刚系代表中铁十九局与其进行结算,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铁十九局向王刚出具过授权手续,亦不能证明王刚构成表见代理,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中铁十九局的项目经理为叶封,合同中并无王刚的相关信息。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刚的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王刚具有代表中铁十九局办理结算的权限,故对四川金丰公司主张王刚系代表中铁十九局与其办理结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四川金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就案涉工程其已与中铁十九局办理最终结算,故对其所主张的结算价款11 688 179元,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川金丰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施工就退场离开,虽然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工程单价为120元,但双方对于四川金丰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无法根据合同单价计算出四川金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造价,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经本院释明,四川金丰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现有证据案涉工程的价款无法确定。而四川金丰公司作为负有举证证明工程价款的一方,由于其不申请鉴定,现无法确定其所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四川金丰公司承担。故,对四川金丰公司要求中铁十九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 073元,由四川金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