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香年广场3号楼25楼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江志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陈伟林
审 判 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焕培
书 记 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