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1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香年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兴达街********。
法定代表人: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纯强
审判员 陈伟林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