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935号
原告:德阳市大泰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德阳市东泰镇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740041676D。
法定代表人:李质绪,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瑞虹村1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23378593G。
原告德阳市大泰页岩机砖厂与被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6日,原告德阳市大泰页岩机砖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大泰页岩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德阳市大泰页岩机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