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什邡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2民初248号之二 原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瑞虹村1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2337859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7UNEL1J。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1月28日原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72元,由原告四川九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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