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财保6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6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人:荣全山,男,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生于1969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1号万贯法国风情街3幢2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96955541G。
法定代表人:邹静。
申请人*小平、荣全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本院(2020)川1621执566号案件中冻结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62×××69-156-1账户内的存款10.5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小平以川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全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本院(2020)川1621执566号案件中冻结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62×××69-156-1账户内的存款10.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小平名下的川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VXM65N0D2088839),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小平、荣全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