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4559号
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大田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黎换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琬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万贯法国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邹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明华,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均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郫都***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