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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结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32号 申请人:四川***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大渡河路与二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宁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制造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70万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