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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结构有限公司、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855号 原告:四川***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大渡河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栋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