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3691号
申请人: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大渡河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均,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均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周均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某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周均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名下某账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周均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某房屋一套(以上保全财产限于250000元以内);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