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5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656685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25847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25847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5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