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9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
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xxxx%的股权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15执异5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赵鲁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达成拍卖议价协议,协议以xxxx元价格拍卖上述查封股权。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依法将上述股权予以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现对上述股权依顺位查封案件(2019)川0107执4984号、(2017)川0107执3770号、(2017)川0107执3772号、(2017)川0107执5891号、(2017)川0107执5893号、(2017)川0107执3771号、(2017)川0105执5974号、(2018)川0107执5080号申请人赵鲁川(身份证号:xxxx)、陈慧清(身份证号:xxxx)、王喆(身份证号:xxxx)、向阳(身份证号:xxxx)、赵容刚(身份证号:xxxx)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为将上述股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xxxx%的股权,分别变更为赵鲁川(身份证号:xxxx)占比xxxx%、陈慧清(身份证号:xxxx)占比xxxx%、王喆(身份证号:xxxx)占比xxxx%、向阳(身份证号:xxxx)占比xxxx%、赵容刚(身份证号:xxxx)占比xxxx%名下。
二、解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执保20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xxxx%的股权的查封。
三、依顺位查封案件申请人赵鲁川(身份证号:xxxx)、陈慧清(身份证号:xxxx)、王喆(身份证号:xxxx)、向阳(身份证号:xxxx)、赵容刚(身份证号:xxxx)应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