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异53号
申请人***,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罗赟,四川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希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执13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
申请人执行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跃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昆跃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1月23日,昆跃公司将判决书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享有,并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执13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昆跃公司变更为***。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4893.14元及利息。2017年6月6日,昆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7)川0115执1344号。2018年1月23日,昆跃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并向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昆跃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对债权转让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将(2017)川0115执13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向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