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9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我院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将(2017)川0115执1344号委托执行函,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简阳市行政审批局送达(2016)川0115执保2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xxxx%股权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故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XXXX%股权(认缴出资额:XXXX元人民币)予以续行冻结。续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